2024年2月2日,当事人A公司托付B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螺钉等货品一批,其间第14项、第33项货品申报产品名称均为螺钉,申报产品编码均为7318159090,申报总价算计1359.18欧元。经查,实践产品编码应为7318159001。
螺钉是带螺纹的紧固件的浅显说法,其效果主要是把两个工件连在一起,起紧固的效果。在《税则》中品目73.18下详细列名:
本案中的螺钉被归入子目7318.15项下,但第9、10位归类过错,由于子目7318.15项下因碳钢制紧固件触及征收进口反倾销税,所以对涉案螺钉的原料承认十分要害。
7318159001 杆径>6mm的其他螺钉及螺栓(不包括不锈钢紧固件)
综上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,影响国家税款征收。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、状况阐明、查询笔录、授权托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依据为证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》第十五条第四项、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一)》(署发2023年第182号)第十条第三项、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则,决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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